行动与结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逻辑分析
[摘要]“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既认同结构对行动的限制,也肯定行动对结构的影响,认为二者是互相建构的关系。当前,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者采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相符合的策略行动,并生产出利益表达的特定社会结构,致使弱势群体形成了不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是个体利益受损时应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寻求补偿,但要顾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者应改进策略行动,营造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从而解构与重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逻辑,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完成从无序到有序的跨跃。
[关键词]利益表达;弱势群体;社会结构;策略行动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革,利益出现分化与重组,导致了多元社会利益群体的出现。总体上看,社会利益群体可划分为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处于不利社会地位、依靠自身能力无法维持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水准,需要国家、社会和他人予以帮扶的社会群体,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1]。孙立平教授认为,中国已进入“利益博弈时代”[2]。在利益博弈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忍气吞声,自认倒霉,放弃表达;二是采取上诉、信访、求助于媒体等展开合法合理的表达;三是采取体制外非合理的比较激烈的利益表达方式,如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等。其中第三种类型的利益表达近年来渐次增长,仅2010 年全国就发生了 18 万起群体抗议事件[1],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越来越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点难点。政府对此制定了相关制度,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效果不佳,有的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协调的平衡,诱致谋利型上访现象的出现与扩散[3],有的甚至还诱发了群体性事件。在利益博弈时代,每一位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者都明白他要付出风险、经济、社会和心理成本[3],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还有可能付出生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竞争与表达应是一种常态;国家又特别重视利益表达的有序开展与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问题,但是弱势群体为什么要选择成本高昂的表达方式来寻求利益问题的解决? 是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使他们形成了非合理性的利益表达逻辑并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呈现一种无序的状态呢? 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能不能通过改变相关行动者的策略行动从而重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与逻辑,促使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华丽转身呢?
二、“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学理论考察的重要内容,从宏观上看,长时期以来在此研究领域存在着个体与整体、主观与客观、微观与宏观之间的对立。结构主义方法论将社会看作是一种客观结构,并将自己建构的各种结构看作自主的实体,赋予它像真实的行动者那样“行为”的能力,并且多强调社会结构对社会行动的限定性。在倡导个人主义的解释学思想传统里,则更加注重对主体动机、主观意义的理解,关注具有资格能力的社会行动者对他们的社会世界的建构。后来,一些理论家开始整合这些对立面,结构与行动不再是一种冰冷的碰撞,而呈现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型塑的过程。吉登斯思想中的结构是指处于跨时空互动中的行动者使用的规则和资源,他提出了结构二重性原理,认为结构一方面是人类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人类行动的中介。而在这种社会实践之中,结构实现了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这就是所谓的结构化[4](P384)。格兰诺维特提出了嵌入性问题,指出嵌入性一方面肯定了结构对行动者的制约,另一方面不再将行动者当成结构的奴隶。结构和行动者并非对立,结构为行动者提供了行动的边界和规则,但行动者在行动中所展示的能动性又会在某种程度上调整甚至重构结构[5]。由此可见,在理论家的视野中,不管结构在行动者面前处于什么地位,结构都是指为处于具体情境中的人们提供行动导向的制度、规范和价值等。正如伊恩·罗伯特认为,社会并非是由凑巧占据了同一地域、胡乱地发生相互作用的人组成的杂乱无章的集合体。尽管人类有能力从事灵活的、创造性的活动,任何社会都有一种基本的社会行动规律或模式。因此,对于社会学家来说,社会结构就是指某一社会制度的基本成分之间有组织的关系。虽然这些基本成分的特征及其彼此之间的关系因社会而异,它们却为一切人类社会提供了框架[6](P104)。至于具有能动性的行动者的行动则是一种理性行动。理性选择理论的观点主要发源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它的核心内容是:人以理性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偏好,并使其效用最大化。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问题是对社会秩序的重新说明,它试图解释的是,在各类行动者有目的行动过程中,社会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在社会学领域内,霍曼斯、布劳和爱默森等努力构筑起了现代社会学交换理论的框架。后来科尔曼建构起理性行动理论的概念体系与分析框架,科尔曼对社会行动的分析遵循如下的逻辑思路:个体拥有某些资源,并通过对事件的控制来满足自己的最大利益,为达到这个目的往往需要与他人进行交换,事件的价值和行动者各自的实力则决定着事件的结果。同时,代理人的出现使社会交换过程逐渐实现了“从微观向宏观”的过渡,随着社会规范的产生,社会系统得以建立和运行[4](P424)。这里的“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关注的是,在社会行动中,谁是行动者,行动者是如何行动的,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策略行动有什么影响,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对于社会结构又有何建构作用,能否通过改进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建构出合理的社会结构。进而言之,这一分析框架既关注社会结构对于行动者的影响作用,将制度、规范、习俗和价值等形成的结构作为制约行动者的核心要素,又重视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对社会结构的重新建构作用。本文研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社会结构的建构问题,首先从行动者的策略行为来检视当前利益表达形成了一种怎样的社会结构;然后,再从行动者对结构的建构角度出发,研究行动者如何改善策略行动才有可能建构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话语体系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
三、行动异化与结构困境
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是弱势群体在利益博弈中采取的非合理性利益表达方式。弱势群体采纳这些非合理性方式进行利益表达有深层次的原因。涂尔干认为:“一种社会事实的决定性原因,应该到先于它存在的社会事实中去寻找。”[7](P111)按照这一原则追寻,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活动的社会结构中有这样几个主要行动者———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发挥了各自的自主性,并采取了相关的策略行动,从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形成了一种结构性力量促使弱势群体的非合理性利益表达方式的生成,而且不断强化、扩散了这种逻辑的存在。
(一)行动者的策略行动
1.国家制定了比较粗糙的游戏规则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游戏规则来指引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期望寻求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有序化的路径。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国家在安排利益表达时,肯定要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而这个利益最大化涉及几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稳定。这是处理好利益表达问题的根本收益,社会稳定了国家才可能调动人民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完成阶段性发展任务,实现社会的良好发展,使国家的统治得以存续;二是不同层级政府解决利益表达的成本。能够有效地、花最小成本解决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利益表达问题,就要想办法让这些问题在农民的家门口得到解决,也就是说,越是将利益表达与解决限定在基层政府活动范围内就越划算,越往上层政府运作成本就越大;三是解决利益表达事件的具体方式。当利益表达事件发生之后,政府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此事尽快平息,走法治的途径由于程序复杂时间跨度长,事件的各方主体可能都没有耐心等待,也感觉风险太多、成本太大,于是人治式的治理方式就被推到了前台。正是在这些考量中,国家选择了有些粗糙简单的行动策略:一是刚性维稳。国家认为社会稳定是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稳定压倒一切”就成了我们直接引入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本也无可厚非,只是在处理繁杂的社会矛盾时就显得简单化、表面化了。“现有稳定思维的最大误区之一,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8]一旦陷入此种认识的泥沼,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就很容易采纳压制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措施,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短时期内的社会稳定。这种做法成为常态后,就会固化利益分配格局,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加弱势群体利益受损感。这种情感长期积聚得不到释放,弱势群体最终只有选择非合理的冲突方式来发泄。二是“上访率”考核与一票否决。当缠访闹访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增多甚至对上级政府造成较大冲击时,上级政府无法一一具体处理,于是将责任下放,要求下级政府做好这些事情,并将上访率作为政绩考核的关键指标,上访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可以对基层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下级政府处境尴尬,由于考核只是一种概率游戏,他们就不会真正去寻求事件解决率的提高,只是千方百计地限制上访特别是非合理性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何限制呢? 大致有两条途径:第一是有效治理;第二是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遏制在地域范围内[3]。现在政府官员均为任期制,很多公职人员静不下心来对本区域进行有效治理,只希望在自己任期内“不出事”。于是下级政府工作人员在处理上访时,就可能对非合理的上访采取迁就容忍的态度,对于特别难缠的上访者就靠给好处来“摆平”。这样一来,遏制也失效了。当其他人看到那些非合理的要求得到了满足时,他们找到由头也会走上非合理的利益表达之路。这会使那些找不到由头或没有勇气上访的弱势群体积聚越来越多的怨恨,遇到偶然事件,便会引爆对既定社会结构或状态的不满,借题发挥,酿成影响巨大的群体性事件。三是非法治思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长期以来实践经验的总结,但是长期的人治习惯与当前维稳思维,使政府在处理非合理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经常是以权代法。“越是严峻的问题,越是紧迫的问题,以权代法的问题就越是突出,甚至有时是明确用权力禁止法律的介入。”[9]这种非法治思维严重抑制了弱势群体选择法律来讨回公正的愿望,使他们希望通过人脉关系找回一些补偿,而实在无法疏通关系的只好放泼耍赖,来个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而不好意思或没有勇气放泼耍赖者在遇到偶然事件时也会多少发泄一下不满情绪。
2.利益表达客体选择不合作
利益表达客体是利益表达主体进行利益表达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就目前来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客体大多指基层政府及其延伸组织与各种营利性组织。利益表达客体基于理性算计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往往采取冷漠不合作的态度。当利益表达客体是基层政府及其延伸组织村(居)时,一些基层干部和地方权力部门在官本位意识作用下非常反感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这一方面觉得反映自己的问题就是一种叫板行为,另一方面觉得要是轻易地满足了他们的要求以后工作难度会更大,最为重要的可能是满足了弱势群体的要求势必会大大损害到他们自身的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将群众反映利益问题视为“刁民”行为,视为破坏社会稳定的“反政府”行为,对弱势群体很冷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反映问题不耐烦”,经常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众拒之门外。此外,各权力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踢来踢去,使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表达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当利益表达客体指向营利性组织时,这些营利性组织都希望能够将利益最大化,他们与权力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自然不会轻易向弱势群体让渡自身的既得利益。2011年 11 月,长江大学数十名教授和博士生,在9 次向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请愿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到政府门前下跪,请求关停污染企业。一教授称,师生们已经走了所有能够想到的合法途径来反映污染一事,但全部走不通,“为了我们的生命健康,下跪真的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10]。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教授博士都是国家的高级知识分子,都是社会和民族的脊梁,这一刻他们却成了弱势群体,走到了下跪请愿这步田地,这不能不令人深省。政府与工厂为何如此冷漠,这背后的秘密可能是不宣自明的。可见,弱势群体采纳非合理的利益表达方式有时实在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3.大众传媒落入了“理性陷阱”
市场化后的媒体多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拥有追求最大利益的偏好。传媒通过产品的二次销售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第一次把信息产品出售给可能或潜在的受众,以吸引他们的关注;第二次把第一次销售而获得的“受众关注”资源出售给精英阶层。精英阶层掌控着大量传媒追求的物质资源,大众传媒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自然会将自己的力量交给精英阶层来使用。落入了“理性陷阱”的传媒业对弱势群体过度不关注也会影响其产品的第二次销售,于是一些传媒“被迫”关注弱势群体的“有关现实”,而又不愿意违背理性原则,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媒介关注弱势群体所做的大量的新闻报道,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些“虚拟的现实”(布迪厄语)。无论它以怎样公平正义的面孔出现,仍然代表着精英阶层和主流意识形态的观点。信息来源有限的弱势群体在看这些与本阶层相关的新闻报道时,不自觉地为传媒贡献了视听率,为其利益的追寻建造了第一级台阶。这种通过媒介来开展利益表达往往遭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障碍,即媒体本身所面临的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制度环境,他们的报道开始可能并不是为了直接解决弱势群体利益问题。大众传媒用“虚拟的现实”对弱势群体强制性地施加意识形态的影响,充当了强势群体意识形态的注脚,同时也为弱势群体创造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无知之幕”(罗尔斯语)。时间久了,弱势群体终于明白大众传媒不是在真正为自己说话,于是将寄希望于媒体来解决自己的利益问题看成是一种浪漫的想象,即使有解决的也只不过是一种做秀或者是运气太好的结果。
4.弱势群体采纳了非合理性利益表达方式
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中采取何种策略行动不仅与给定的系统有关,而且还与其利益表达的自主性有关。长期以来,弱势群体利益意识及利益表达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相称,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深刻影响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广大弱势群体具有较强的臣民意识、清官意识,对于政治缺乏参与意识、自主意识和利益表达意识。其次,大多数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较低,信息来源与交流不多,对于公共政策的领会能力偏弱,对法律知识了解较少。这些限制了弱势群体的眼界,使他们对自己的权益表达缺乏自觉性。最后,弱势群体经济上的贫困与利益表达的高成本,也弱化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愿望和行动。基于以上原因,弱势群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选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合理的利益表达方式。他们大多觉得自己没有本事(不会说话、不会讲狠、不会讲关系、不会拐弯抹角把事情办成),于是选择了沉默的非合理性表达。沉默的大多数采取沉默的行动策略,并不表明他们就已经忘记或者埋没了利益诉求。他们在沉默的同时,也在积累对社会和国家的不满。此外,不沉默的少数是弱势群体中的“精英”。他们信息灵通、思维灵活,善于及时根据偶遇的事实经验调整自己利益表达的行动策略,并且往往获胜,形成了特殊的利益表达逻辑。如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者深谙利益诉求的窍门,善于抓住权力和资源既得者的软肋,常常成为赢家。
(二)策略行动建构的社会结构与弱势
群体利益表达的现行逻辑从以上行动单位的分析中,可以厘清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制定游戏规则的国家坚持刚性维稳,常常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看成是“闹事”,是不稳定因素,很轻易地忽视了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诉求;无力具体处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国家将责任下放,实行一票否决式考核,让地方政府在夹缝中跳舞,在上访收容遣返制度废止后,上访者的成本相当部分已经转移给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官员任期制、政绩考核等因素致使地方政府只想保一时平安而不考虑有效治理,于是地方政府对于缠访闹访越级上访者采取迁就态度,甚至用好处来收买上访者;处理事件时的非法治思维,更使弱势群体相信,不可能通过正常的上诉、信访等渠道来解决利益受损问题。利益表达客体大都是掌握着权力和其他资源的既得利益者,他们漠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不想轻易让渡自己的利益。他们往往采取有效的行动策略对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成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而有时候政府也是既得利益者。市场化的大众传媒在利益的追逐中落入“理性陷阱”,成为经济政治社会精英的附庸,成为他们意识表达的扩音器。大众传媒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也是为了从精英阶层那里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并不会真正关心他们的切身利益需求。弱势群体根据受传统意识的影响程度、表达能力的差异和对表达成本的理性算计,他们采取了不同的利益表达的策略行动,表现为沉默的大多数和不沉默的少数,但他们选择的都是非合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行动者总是在一种社会结构中活动,并根据对这种结构的认识程度和自身能力强弱而采取不同的行动策略。处于上面呈现的利益表达的客观结构中,弱势群体获得了这样的逻辑前提:在利益受损时,制度及其执行者、既得利益群体和大众传媒等都不会真正关心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的解决,往往会给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合理的利益表达设置重重障碍,最终使利益表达成了镜花水月。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弱势群体中沉默的大多数觉得这个社会在自己的四周建筑起了高墙,根本无法实现利益的诉求,于是他们会得出这样的逻辑:没有谁真正关心老百姓的利益,利益受损,算自己倒霉,表达也没有用。而不沉默的少数往往找到政府和既得利益者的软肋———政绩考核中的一票否决与上访率使他们害怕把问题扩大化,害怕问题惊动了上级政府,此外他们还明白以权代法的办事风格也使利益的获得具有了相当的偶然性,于是他们就形成这样的逻辑:利益问题,正当渠道无法表达,但采取非常规手段却可以谋利,即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采取“闹”而谋得利益的不沉默的少数最终还是不会感觉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会觉得是自己的强悍和智慧拯救了自我,还是会感觉这是个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丛林法则的社会。那么,无论是沉默的大多数还是通过个人的强悍和智慧宰获一些利益的少数都可能隐含着这样的逻辑:各种资源的既得者造成了这个缺乏公平正义的社会,使自己利益遭到剥夺,遇到机会就要发泄积聚的愤怒。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弱势群体形成了这些特殊的利益表达逻辑,正是这些逻辑使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采取非合理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行列中来,也正是这种逻辑使那么多与事件毫不相干的人主动投入到群体性事件之中并且造成了极大破坏。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就要通过重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来解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非合理的现行逻辑,同时建构其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
四、行动正当与结构优化
行动与结构的理论既看到了结构对行动的规制作用,也发现了行动对结构的建构作用。这里暗含着一种逻辑:理性行动者如果改变了策略行动,社会结构也会跟随发生变化。正是在这个前提预设之下,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就可以通过行动者策略行动的改进来重新建构。我们可以遵循这样的研究理路:首先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话语体系的特点中推导出利益表达的应然结构与逻辑;再探讨行动者如何通过改进自身的策略行动来优化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
(一)利益表达结构与逻辑的“理想类型”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弱势群体之所以选择非合理性利益表达的逻辑正是社会存在的意识表现。弱势群体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中形成的特定的利益表达逻辑是一种非合理的逻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去甚远。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话语体系到底为利益表达营造了怎样的社会结构?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又到底应遵循怎样的逻辑呢?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分析出发,就可以建构出现时代利益表达结构与逻辑的“理想类型”[11]。
我国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和效益经济。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其经济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第二,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和法制经济。市场经济必须遵循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个体的利益追求是在平等地位上的自由博弈。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机制支配个体或企业行为使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而在竞争中生产要素的流动又趋向于平衡。个体围绕利益的最大化开展竞争,完全是利益主体的一种正当的追求。可见在市场经济活动框架内,利益是个体追求的当然对象,个体与个体之间为了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平等自由的竞争,任何正当的为了利益的行动都属于合理的行为。但是中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分析利益表达时不能忽视以下重要特征: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性,也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重要特点。反映在个体利益上,则表明个体利益并非是经济活动的全部内涵,个体利益的实现是为了提高建设积极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个体在追逐自我利益的时候,还要将其与集体利益放在一起进行权衡。其次,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个体的利益追求是在国家允许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的,自然要遵循各种利益分配调节手段。最后,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宏观调控。国家是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代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国家可以通过宏观调控把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协调起来,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个体利益追求最大化的空间,又有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下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的利益分配的适度控制。具体到利益表达领域,国家、利益表达客体与媒体都要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活动看成是一种正当行为并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利益问题,在此过程中,国家作为主导者要在均衡各方面利益的情况下适当地规制弱势群体的利益分配,而弱势群体也应该在适度范围内表达利益受损问题。这就是应该建构起来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从这种合理的社会结构中,可以获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话语体系中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个体利益受损时应该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寻求补偿,但要顾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一逻辑应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活动的所有行动主体均应遵循的利益表达逻辑,弱势群体理应遵循这种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弱势群体当前非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是在特定的社会事实基础上形成的,符合唯物主义的精神。要想使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逻辑实现解构与重构,就要从改进相关社会事实来做文章。从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活动的行动系统来观察,国家、利益表达的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主体都有必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进相关的策略行动,从而优化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促使其形成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
(二)行动者策略行动的改善
国家在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逻辑的合理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并维护合理的制度规则。首先要改变刚性维稳的思路,不要再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把它看成是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国家应该用从马克思到达伦多夫的社会冲突理论来分析和解释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应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话语体系中,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一种正常的欲求,是社会冲突的常态表现,这种冲突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其次,取消一票否决和上访率考核方式,不再将上访成本转嫁给地方政府,也不再用上访的数量来考核地方政府的工作,最好是用上访的解决率作为考核依规,这样不仅可以为具体处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松绑,而且可以调动地方政府有效处理上访事件的积极性,从而消解为了防止上访而靠给好处来摆平的制度负效应。这样就可以瓦解谋利型上访者的思想基础,使其不会轻易上访。再次,要有法治思维,政府在处理弱势群体利益问题时应该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不能随意以权代法,践踏法律的尊严。
最后,还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利益表达机制,拓展相关的利益表达制度。改革人大、政协制度结构,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数,使弱势群体能够直接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地区的基层选民报告代表工作情况的制度,促使代表和委员,特别是基层群众和弱势群体的代表真正成为其利益的代表者。改革信访制度,着力推行领导干部接待制度,严格执行信访受理责任制和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等等。利益表达的客体即权力和资源的既得利益者对待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要采取合作的态度。首先要打造真正的服务型政府。邓小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这理应是各级政府在处理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过程中的行动及其策略的客观评价标准。其次要能够主动向弱势群体让渡部分利益。要明白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改进和幸福感的提高,是既得利益者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既得利益者在享受权力和资源的好处时,还要记得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来发扬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承担起社会的责任。
大众传媒在弱势群体利益问题上应该放弃理性选择,做到两个关注,实现两个功能。一是向上关注,发挥舆论引导功能。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决议,并且将这些政策的宣传落到实处。大众传媒要多关注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向群众解释党的相关政策,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要改进工作方法,增强舆论宣传的感染力、吸引力,为社会稳定作出贡献。二是向下关注,发挥舆论监督功能。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和利益需求,及时将弱势群体问题进行剖析,作为讨论弱势群体利益问题的重要载体。在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是深层次的、潜在的。大众传媒按照求真、求实的原则,对各种突出问题深刻剖析、批评引导,可以有效地表达群众的意见、建议,发挥舆论监督的良好作用。弱势群体作为其利益表达的主要行动者,在其外部结构改进的条件下,也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使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符合。首先,弱势群体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要不断增强利益表达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养通过正常合理的利益表达来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其次,弱势群体要建立健全社团、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在表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中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弱势群体的组织建设会增加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的能力。最后,弱势群体应自觉遵循国家提供的游戏规则。弱势群体要正确认清并处理好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群体利益与国家利益、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相互关系,自觉在国家制定的相关制度政策和法律范围内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要为谋利而上访,也不要把不满积聚下来等待机会借题发挥,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结论
“行动者与结构”分析框架既关注结构对行动的规制,也关注行动对结构的建构,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互相建构的关系。弱势群体总是在一种给定的社会结构中开展利益表达活动。这种给定的社会结构是由国家、利益表达客体、传播媒体和弱势群体等行动者采取相关的策略行动而建构出来的,这种建构出来的社会结构又使弱势群体形成了不合理的利益表达逻辑,选择了一些非合理的利益表达方式,真正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直接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想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利益表达客体、大众传媒和弱势群体等行动主体就应该改善自己的策略行动,建构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表达的社会结构,同时弱势群体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利益表达活动中的主动意识、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只有这样,弱势群体才可能遵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利益表达的合理逻辑,最终使其利益表达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跨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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