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前农村秩序失范的背景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村庄整合的重要功能。合作社的产生主要是出于推动农业产业化的经济目的,但成员共同利益和关系格局的形成促使内部整合的实现。在此基础上,合作社通过与村两委及基层政府、本村非社员村民和外村村民之间的博弈、互动进行外部整合。从村庄治理的角度而言,合作社村庄整合是构建村庄善治图景的有效路径。然而,由于合作社社会效应的外部性,村庄整合实践中还存在整合功能附属性、合作社地位弱势和实体经营不足等制约因素,需从多方入手完善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和促进合作社向综合主体的转型,以保障村庄整合的有序性及整合结果作为治理资源的效用发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村庄秩序失范; 村庄整合; 村庄治理; 土地股份合作社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推动,尤其是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的实施和 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步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轨道。截至 2014 年 2 月底,全国实有专业合作社 103. 88 万家,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要载体。然而,目前学界对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市场行为方面,而对社会行为的关注还存在明显不足。事实上,在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的同时,农村社会也正处于快速的“解构—重组”之中,产生了普遍的秩序失范行为(贺雪峰,2002)。农民
合作社即是建立在传统社会结构解体和秩序失范背景下的,客观上也需要对村庄秩序重新整合以满足自身的发展需要,这就促使关于合作社村庄整合意义的研究具有了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研究缘起
关于秩序失范,迪尔凯姆(1996)将之描述为“社会在个体身上的不充分在场”或“社会的缺席”;默顿(2006)认为是个体行为的文化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失衡。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将我国当前广泛存在的村庄失范界定为村庄公共治理的结构病态,但村庄失范并不意味着村庄完全丧失规范和秩序,而是表征村庄公共治理机制失衡,村庄社会控制机制的功能失调(陈文正,2009)。村庄失范的产生原因主要有外部推动性与内部自发性两种因素。首先,外部推动性因素。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市场化和个体理性的冲击,导致围绕农民血缘、地缘关系构建的传统社会结构快速走向解体,就像马克思(1995)所描述的,“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素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农民普遍对传统秩序规范不再有心理上的认可或敬畏感,使其能够随时逾越这一藩篱而不受惩罚。其次,内部自发性因素。农业生产的低效益和低劳动生产率,决定了农民贫困和农村劳动力持续过剩的问题。迫于生计,农民将日常活动重心逐渐向村庄以外的务工城镇转移,形成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外部面向效应,当前农村“半工半耕”制度*和大量“空壳村”的出现即是该效应的主要表象。同时,频繁的人口流动也使农民摆脱了来自村庄舆论和道德义务的压力,由此构成村庄失范的内在原因。
在失范问题解决上,迪尔凯姆(1996)的观点是建立职业共同体来实现新的整合,这一共同体中合作和信任占据着核心地位。Putnam(1993) 认为,一个共同体内的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福山(2001)提出,社会资本的流失是当代社会失范的根源,因此重建有秩序的社会组织、恢复诚信和互惠性规范不可或缺。不仅社团参与对农民合作和民主参与具有显著影响 ( 胡荣,2006),而且社团内部互助对农民在更广泛的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参与也具有积极作用(李冰冰等,2013)。鉴于共同体组织在秩序整合中的重要意义,本文试图在农村传统社会解体的现实背景中,分析近年来兴起的农民合作社的村庄整合功能。所谓村庄整合,在我国语境下是指对村庄利益关系与权力格局的塑造,并使之上升为村庄治理资源的过程。狭义的村庄整合主要发生于村庄内部层面,广义的村庄整合不仅包括村庄内部整合,还包括村际之间更大地域层面的整合。具体在合作社这一整合主体行动中的体现是,农民经济成本和闲暇时间的缺乏意味着非盈利社团在农村缺乏持久发展的空间,而成立兼具经济和社会双重功能的专业合作社,将分散弱小的家庭农业结合成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经营主体,不仅能有效解决农业
低效益和劳动力过剩问题,而且共同经济利益、制度规范和关系格局的建构又能发挥出重组村庄秩序的作用。
二、文献梳理
当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领域,而以社会学视角对整合功能进行的专门研究相对较少。相关学者从不同侧面出发对村庄整合做出考察,得出合作社和农村社区治理之间碰撞、交错和融合必然性的结论(张晓山,2011),这些研究主要体现在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社会资本培育和民主意识培养等方面。
第一,农民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农民合作社多以村庄为基本活动空间,地域跨度极小,活动半径有限,这意味着村域合作社是当前合作社的主要形式(郭晓峰,2013)。作为一种新生利益主体,合作社与传统治理主体———村两委不可避免发生村庄资源分配上的博弈。这一博弈主要存在于由能人发起或体制内外精英联合主导的合作社与村两委关系上,可分为三类:首先,合作性互补关系。有学者认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和合作社之间具有目标契合性、成员重合性和资源互补性等合作基础,以此形成的两组织关系分为控制关系、庇护关系和互补关系三种(姜裕富,2011)。其次,竞争性替代关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村两委在村庄治理和村民组织中表现出明显的后劲不足,造成村干部威信下滑、治理资源流失和两委职能弱化等问题,这种局面下,体制外的合作社将在资源组织等职能上对村两委形成某种程度的替代(贾大梦等,2006)。再次,冲突性对立关系。在部分农村,合作社和村两委是基本互不相关的两个组织,当双方没有直接利益矛盾时,两委对合作社持不支持、不反对的中立态度;但当合作社威胁或侵占到村两委的利益时,将受到后者的干预和制约,由此产生体制内外精英互不妥协而酿就的恶性冲突,不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谭贺等,2012)。
第二,农民合作社与社会资本培育。有学者提出,农民合作社的运作嵌入于村庄社会资本网络之中,在长期演变中形成的、以亲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熟人信任”或“特殊信任”是农民走向合作的行动逻辑,促使个体农民在面临市场挑战时发起合作并建立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黄岩等,2011)。关系网络和信任等社会资本对农民合作社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有利于农民社会资本的建构(吴光芸,2006)。社会资本的培育、积累意味着合作社成员间信任、合作的加强,能够
有效减少或避免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由于社会资本在农民合作社运作中的重要作用,社会资本的不足或缺失则容易形成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障碍。另有学者认为,在社会资本的培育和利用过程中,既要实现本土社会资本与外发型社会资本
和合作社正式制度的有效结合,也要遏制乡土文化要素中不利的一面(赵凌云,2008),这表现在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核心建构的“熟人”型社会资本的功能发挥不断受到来自合作社正式制度的调节,有学者发现,在多数情况下合作社内部社会资本对成
员满意度的影响随合作社内部管理正规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减弱(廖媛红,2012)。
第三,农民合作社与民主意识培养。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入股分红”等平等互利制度,社员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合作社建设,对于公民权利和民主意识培养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张晓山,2009)。有学者对社员政治认知、政治参与动机及方式分析后认为,在合作社运转良好的农村,农民的政治参与意愿也相对较为强烈、参与能力也较强,所以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未来农民制度化参与政治的有效载体和保障农村稳定的核心机制(董进才,2009)。另有学者通过剖析合作社内部“协商民主”失败的案例发现,只有以平等为基础、协商为原则,以合作为依托、利益为导向,以自治为背景、监督为保障,才能实现合作社的“协商民主”,否则容易导致合作社民主建设的失败 ( 夏添,2013)。可以说,伴随强官方力量带来的村干部行政化,农村普遍出现基层政权信任流失、乡村治理混乱和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村委会及村干部已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代理人,应时而出的合作社无疑成为这一角色的可替代选择之一。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变得密不可分,从而推动农民联合起来与村两委乃至基层
政府进行博弈来重塑乡村权威主体,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诉求(张芳芳,2012)。已有研究从不同视角对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做出了考察,这些理论成果对当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上述研究中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多是从村庄整合相关机制中选取个别成分,侧重对合作社内部关系结构和功能或合作社与外部治理主体的关联等单方面研究,未能将不同视角沟通融合起来,以至无法完整呈现合作社在村庄秩序整合中的实践过程。虽然上述研究也契合了村庄整合的内核,但几乎没有明确提出“村庄整合”等类似概念,而是停留在间接性、片面性或零星性表达上。另一问题是,已有研究多未注重合作社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之间的主导和附属关系以及彼此实现路径上的互动。也就是说,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只有在经济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才能存在,对村庄整合的分析不能脱离其经济功能而展开。基于当前的研究现状和问题,本文将对来
自不同省份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案例进行比较和剖析,以期在农业制度改革和农村失范加剧的交叉背景下,揭示和反思合作社村庄整合的实践历程。
三、合作社村庄整合的实践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业产业化催生的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兴构型力量,其村庄整合实践经历了一个从内而外的过程。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异质性大,秩序失范问题与合作社村庄整合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差别,然而就总体而
言,上述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仍具有高度的普遍性和相似性,因此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能够揭示出合作社村庄整合实践的基本路径。
(一)案例信息
本文基于 2013 年在闽、赣、浙、湘、豫五省样本村收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从中选取 6 个具有代表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个案(见表 1),从合作社形成、合作社内部整合和合作社外部整合三方面分析其村庄整合实践。

据表 1 所示,6 个实体合作社案例是在 2006—2008 年林权改革过程中,由当地村委会或村庄能人等发起组建的。根据与村委的关系,可将合作社划分为与村委会合一型、协同型和分离型三类。这意味着在村庄整合中,由于合一型和协同型合作社的发起者与村委会及村干部之间的天然关联,使其在整合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便利性,而分离型合作社则面临着在体制内部支持缺乏情形下进行秩序建构,以及和村两委博弈的双重压力。也因此,合作社的村庄整合功能在分离型合作社中表现得最
为全面和明显。在成员构成上,农户以耕地或林地入股,入 社 户 数 占 村 庄 总 户 数 的 平 均 比 重 为69. 2%,使合作社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民自己的公司”。其中,DS 村核桃专业合作社的这一数字高达近 80%,比重最低的为 QC 村花卉合作社,入社农户占总户数的 47. 5%,但由于加入该村另一合作社的户数比为 71. 3%,所以总体而言该村入社农户比重几近 100%。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经营的土地并非完全是入股土地,有相当部分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而来的。在资产和经营业务上,这些合作社注册资金不等,最高的 DS 村核桃合作社注册资金为 2000 万元,而最低的 QC 村花卉合作社注册资金为 280 万元,均具备种苗基地、加工厂房或保鲜仓库,以及制种机、打浆机,甚至农用无人飞机等现代化生产设备,是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纵向化经营主体。在合作社受益方面,扣除管理费用和雇工工资等开销后,入社农户与合作社根据当年市场收益按 7∶3 或 7. 5∶2. 5 比例分成,2012 年入社农户平均分红收入达 38000 元。此外,各合作社设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监事长等管理职位与会计、出纳、技术和管护人员、加工人员、销售人员等正式员工,以及数量不等的季节性雇工,前者工资为 2000 ~ 4000 元/月,后者为80 ~150 元/天*。随着不断的发展成熟,合作社逐渐成为当地最主要的经济社会活动载体,日益发挥出秩序重构和整合的功能。
(二)合作社的形成
成立合作社的目的,在于将经营分散、管理粗放、科技投入不足和附加值低的小农农业转变为生产—加工—销售三位一体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这一设计体现出当前我国农业制度改革的要义,是农业现代化的基本途径之一。在成立过程中,如何
获得农户的信任和促使其加入合作社,村干部或村庄能人作为发起人的责任担当等策略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些策略具体有社员风险排除和经济收益预期等方式。
与单户经营和初级农产品销售相比较,规模化的生产—加工—销售三位一体经营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益,对农民来说也更具吸引力。然而,要克服农户对合作社创办之初的顾忌或怀疑心理,则需发起人不得不承担经营风险中的责任担当角色。案例 QC 村脐橙专业合作社发起人 HDX 将自己创办合作社的目的描述为“为家乡做点贡献,不图赚钱。……以前各管各的,把果子出售给收购商,大多数利润让中间方(收购商和加工商)拿走了。现在要把中间利润赚回来”**。HDX 登门串户向村民写保证书,承诺入股土地最低年收益不低于入社之前,并优先雇用入社农户来合作社务工,打消了农户的风险顾虑,成功吸纳了第一批社员约 70 多户农民。由于合作社成立后第三年方转亏为盈,HDX与合伙人在 2008—2009 年仅向社员补偿一项即投入了近 70 万元。另一案例 XM 村益盛农业合作社创办之初实行的是激励型方式。水稻制种是该合作社成立初期的主要经营业务,发起人向入社农户签约保证每季获得 900 元/亩的基本经营成本补偿,由入社农户倒租土地,并与合作社按 7∶3 的比例分配土地产出的净收益。但如果土地总收益低于 900 元/亩,则合作社只需支付给社员相应数额的补偿,如果土地收益高于 900 元/亩,合作社履约支付给农户足额补偿和收益分成,有效激发了农户的入社积极性和减少了“磨洋工”等怠工行为。对于农民来说,丰厚的长远预期收益虽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但直接影响其参加合作社的因素是风险排除。是否采取以上具体可操作手段,保障农民获得至少不低于入社前的稳定收益或收入不受明显损失,是在土地仍是农民命根子的现实环境中合作社
得以顺利成立的瓶颈环节。在合作社的形成壮大过程中,血缘与地缘关系还发挥了传播媒介作用,最初加入合作社的村民及
其所获收益成为亲属、邻居等其他村民加入合作社的参照对象。合作社成员数量的增多与经营效益的显现逐渐在村庄范围内形成制度性压力,最终促使全村大多数农户加入合作社局面的出现。个体理性和熟人效应,这两种看似相悖、实则在农村紧密相关的因素,构成了合作社产生的基本要件,也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同时具有职业社团和乡土社团的双重属性。
(三)合作社的内部整合
合作社的内部整合,是指塑造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关联,包括制定、培育对成员发挥引导、串联或控制作用的制度、价值观念等各种规范。一般情形是,合作社通过实行入股分红制度来建立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并制定合作社规约制度和培育共同价值观,从而促进成员普遍认可和信赖的人际关系的建构,也即是通过上述步骤实现对合作社成员人际关系重组的目的。实体性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拥有种苗培育基地、生产基地和加工厂等,创造了大量常年和季节性就业机会,促使本村外出农民的返乡就业,为实现村庄的重新整合提供了根本性条件。对于大多数农户来说,他们既是合作社股东,同时也是在合作社务工的工人,这一双重身份使得他们的日常生活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合作社进行的。以浙江 LH村为例,合作社从本村雇用的常年从事竹笋制品加工、运输和销售的正式工近 300 人,一年两次挖笋工作的季节性雇工约 250 人,共占全村成年人口数量的 1/3 以上,加上未雇用的入社农户,几乎每家每户的经济收入来源都与合作社密切挂钩。而在河南 DS 村中,随着规模的扩大,合作社不仅消化了本村几乎所有劳动力,还雇用了来自周边村庄的约 200 位雇工,形成了逆向的打工潮现象。合作社
成员及雇工共同利益取向、职业规范和价值观念的一致性,促使村庄人际关系结构的转型。相较于维护处于解体中的、以血缘和地缘为核心组成的传统人际关系及参与传统事务,社员和务工农户更频繁、更倾向于选择与自己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
社员或同事进行互动,产生了职业共同体与传统村庄共同体共存的形态。对合作社内部的整合,实际上基本等同于对农户之间关系格局的重建,是村庄秩序整合中至关重要的一步。也就是说,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影响几乎覆盖于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不
仅是社员的主要经济活动场所,同时也营造出社会活动的新公共空间。经济利益的相关性和社会交往的密切,有利于成员协作互信、民主水平和合作社权威等整合资源的成长。首先,合作社作为一个集体组织,利益相关和人际沟通能够构建成员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关系,避免出现“搭便车”效应。在传统熟人机制和村庄舆论力量普遍衰落的情形下,按股分红这一共同利益分配方式以及相应的制约性和激励性手段,如 XM 村益盛合作社的“成本保障和绩效分配”、QC 村花卉合作社采取的“联户经营和收益相关”、DS 村核桃合作社建立在合作共管基础上的“浮动分红”等,充分避免了成员对入股土地经营淡漠的问题和推动了成员间合作互信的产生。其次,农户以土地入股后成为合作社股东,可能同时又是合作社雇工,对自身利益的关切促使其积极参与合作社决策,提高了农民的权利和民主意识。调查中发现,在合作社重要决策和换届选举过程中,大多数社员不但关心和行使自己的发言权、监督权和投票权,而且主动要求、督导社务日常运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进一步说,入股参与合作社很大程度上是一次使农民经历民主权利教育和民主实践的过程,对农民政治参与具有直接的带动作用。再次,合作社的发展成功促成其演变为新的权威主体。这一权威性除表现在涉及合作社事务问题的处理以外,还表现在对社务范围之外的村庄纠纷调解等方面。即使是分离型合作社,社员也很大程度上首先寻求合作社的帮助,或将合作社理事长和村干部等同时作为纠纷调解人选。各种整合资源的成长,提高了成员对合作社的向心力和归属感,使围绕经济利益建构起来的人际互动结构逐渐取代传统关系格局,成为村庄的主要社会架构样态,对于合作社稳定发展与村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是合作社实现外部整合的基础。
(四)合作社的外部整合
合作社在村庄整合及新权威塑造中,还涉及到与村两委、基层政府和非社员村民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作为法定和传统意义上的治理主体,必然与自觉进行着村庄整合的合作社之间产生一定冲突。而作为生活在同一地域的民众,少数非社员农户也可能与合作社之间存在集体利益分配上的矛盾。此外,尽管合作社大多以村域为活动半径,但随着实力的发展壮大,合作社业务必然会超出村庄自然边界,使数个乃至更多村庄的经济联系变得日益紧密,逐渐形塑出更广阔地域空间中的村际经济社会共同格局。根据合作社和村委会关系,以及村委和党支部利益捆绑的现实,合作社与传统治理主体之间的博弈大致也存在合并、合作和斗争三种。就具体情况而言,合一型和协同型合作社本身是由村委或村委和经济精英联合发起的,XM 村益盛农业合作社和DS 村核桃专业合作社等即属于这一类型,拥有远大于分离型合作社的整合优势,甚至其成立本身就意味着外部整合的初步形成。所以在与村委存在合一、协同和分离三种关系的合作社中,分离型合作社的外部整合最具全面性和代表性。作为拓展型新生利益主体,合作社在和作为垄断型传统利益主体的村两委甚至基层政府的博弈中,普遍处于弱势地位(郭晓峰,2013)。合作社为确保自身的顺利发展,采取分割或出让部分利益并与村两委村庄治理目的保持一致的策略,来换取两委乃至基层政府的支持和部分权力的让渡。这一策略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对村公益建设的参与方面,客观上增强了合作社生存发展的合法性和民意基础。调查发现,脐橙、花卉两个合作社实现盈利后,不但为村民带来了就地就业机会和显著的经济收益,还和村委会共同承担了修建小学校舍、设立奖学金、铺设桥梁道路等公益事业支出。而 WL 村果业专业合作社也采取了类似方式,以每年100元/户的标准为全村农户资助购买“新农合”。合作社回馈村庄、造福乡里的行为不仅使村民、也使村两委及基层政府从中受益颇多,得到体制内精英的认同和支持,有效避免了新生利益主体与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之间的潜在冲突。另外,在外部整合中,合作社及社员与非社员农户之间也存在村庄集体利益分配、共同资源使用上的纠纷。对于此类问题,合作社广泛雇用非社员村民务工和投资公益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化解作用,如WL村合作社资助购买“新农合”,其受益对象并不限于社员,而是村中所有农户。合作社的外部整合实践,契合了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乡村善治期望,也使全体村民均能从中享受合作社发展带来的效益,取得了体制内外共赢和社民关系和谐的效果。正是建立在内部整合基础上的外部整合实践,使合作社、两委及基层政府与非社员村民三方在村庄治理层面找到共同的利益聚合点,推动合作社村庄整合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参加公益建设或购买“新农合”等行为,只有在合作社充分盈利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缺乏利润或亏损的合作社无力承担上述成本。但合作社对村两委及基层政府也非一味妥协,经历了社内民主历练后,农民政治参与和抗争政府资源攫取的能力得到极大提高,如2011年DS村合作社社员在村民会议上以压倒性优势拒签征地协议,并通过司法、媒体途径维权,最终使村委和乡政府征地计划搁置。生产或加工业务超出一村边界象征着村域合作社向跨村合作社的转变。调查发现,跨村合作社以技术指导、贷款担保、土地中介等非实体经营为主,但其村庄整合能力极为有限。而土地股份等实体合作社通常涉及可观的利益分配问题,且以村域合作社占主流,已有股东“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维观念往往将欲人社分享蛋糕的外村农民排斥在外。当然,也有少数外村农民中途入股现象,但这些人一般是经济精英、土地大户等较强势的能人,并不能代表绝大多数的普通农民。其实,最体现实体合作社跨村特征的,是合作社以土地流转、原料购买和劳动力雇佣等方式将周边村庄的农户纳人日常业务之中,XM、WL�DS等村合作社所经营土地近半以上是从周边村庄或乡镇流转而来的,同时大量收购外村农产品用于加工和雇用外村农民。
业务的拓展逐渐将数个村庄联合成以合作社为核心的经济联合体,极大促进了不同村庄农民的社会融合和减少了地域隔阂,案例中XM村甚至有数十位外村人长期人住务工,DS村有上百位,成为实际上的“本村人”,表明合社外部整合已超出一村范围,从跨村甚至跨乡镇的空间层次进行着乡村秩序重构。然而,外村农民普遍以土地流出方或雇工身份“参与”合作社,所享受权益远小于作为股东的本村农民,实质上并不利于优化整合质量。综上所述,根据案例中合作社形成、合作社内部整合与合作社外部整合历程,可将整合路径归纳如图1所示。

四、合作社村左整合的反思
合作社作为一种新生利益主体,是在农业现代化大背景下广泛兴起的,客观上需求重建一套适应和利于自身发展的村庄秩序,这一需求影响下的实践即是村庄整合。从村庄秩序的来源来看,行政力量建构的外发型秩序由于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农村现实最终归于破产,如“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而内生于人际关系网络的村庄秩序拥有持久的生命力,是我国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基本形态。但当前我国农村的重要特点是,传统的社会关系正在解体,现代的社会关系尚未建立,这构成了
农村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的重要原因(贺雪峰,2002)。历史经验和现实困境告诫我们,单纯依靠政策的高位推动难以实现乡村善治的理想,必须依赖和吸收民间地方性知识,充分运用农民的创造力,实现国家、社会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均衡。所以合作社村庄整合的意义不仅在于重塑村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村际之间的关系格局,更在于将这一关系格局作为村庄治理资源所推进的村庄良性秩序和善治路径循环。归纳起来,合作社村庄整合实践对村庄治理的贡献主要包括,促使农民经济收益高度相关,强化农民市场意识,重建农民日常协作和信任关系,提高农村民主自治水平,有组织地抗争外界资源攫取和遏制乡村黑恶势力,以及减少村际纠纷和增强村际经济社会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为更大空间范围的乡(镇)域、县域治理提供便利。要稳定和完善合作社作为村庄治理载体的角色功能,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关注焦点亟待从经济功能向社会功能拓展,践行中共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结合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使合作社成为顶层制度安排和基层利益表达的枢纽平台,通过合作社的村庄秩序重建来克服转型中出现的乡村社会危机。
然而,由于村庄整合更多是合作社制度设计者或具体发起人意图之外的“额外”或“未预料”结果,换句话说,设计者或发起人更多注重的是合作社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功能,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合作社的组织化和社会化功能,所以在实际整合中也
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合作社村庄整合功能的附属性。村庄整合是一种依附于合作社经济功能而存在的潜在功
能。实地调查发现,有不少农民合作社处于经营亏损或瘫痪状态,甚至不少“空壳合作社”或“皮包合作社”是村干部为应付政府摊派指标或套取财政补贴而注册的,除一个招牌、一间办公室之外,几乎没有实质性或正常运转的经营业务,自然也谈不上任何村庄整合效果。对经营运作上的正、反两类合作社对比可知,合作社社会功能必须在经济功能正常化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出来,而缺乏经济效益的合作社难以承载或完成村庄整合的使命。“空壳化”及套取财政补贴等合作社发展中的现实问题也提
醒我们,对村庄整合功能的研究应把合作社经济功能分析作为基础条件,认清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主导和附属关系。
第二,合作社弱势地位对村庄整合的制约。虽然村两委权威不断下降、职能不断弱化,但其在村庄资源支配中仍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至少在发展初期对合作社掌握着颇有分量的话语权。在案例中,当合作社影响力尚不足以绕过村两委和政府部
门直接对话时,合作社几乎只有在村干部直接领办、村两委庇护或村干部利益得以满足的情况下才能顺利发展,否则不仅难以拓展业务,甚至难以在村庄站稳脚跟。在部分地区,由于合作社负责人对村干部“不买账”,造成村两委对合作社建设的不
配合,甚至在政策宣传、土地入股手续办理、贷款申请等方面进行阻挠而致合作社夭折或倒闭。更糟糕的,往往不是公共资源使用矛盾,而是村干部个人意志左右着村两委对合作社的态度。在与村两委博弈中的弱势地位,使合作社村庄整合呈现极大
的波动性,即双方关系好时就顺利,坏时就困难重重。只有当合作社逐渐壮大到覆盖数村,甚至涉足整个乡镇或更大地域规模、成为当地政府着力推广的典型政绩时,如2012年WL村果业合作社被评为县级示范合作社及其理事长当选为县政协委员,合作社与村两委的地位关系便很快发生逆转。但从调查来看,发生地位转换的合作社还为数不多,大部分合作社的整合行为仍受到村两委的极大限制。
第三,非实体合作社的村庄整合功能有限。据商部门统计,我国现有各类专业合作社 103. 88万家,但这数量庞大的合作社中有多少家拥有经济实体则未作说明,事实上这也是很难理清的数字。仅在五省样本村的调查显示,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个
严重问题是拥有经济实体的合作社不足案例总数的 20%,绝大多数合作社从事的是农资统购、技术指导、农产品代销、流转中介等单一服务型工作。这些非实体合作社只扮演着农业资源“中转站”或“中介”角色,几乎没有深加工业务和产业链,对大
部分农户吸引力非常有限。加之和村民互动较少,对普通农户的经济社会影响较微弱,也难以培育出实质性的整合资源。
总体而论,伴随我国农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合作社的外部性效应将充分释放出来,起到村庄秩序重构和村庄治理的作用。但由于合作社社会功能附属性、地位弱势和实体经营欠缺等问题的限制,使整合过程不可避免地存在主体性差、波动性大、
影响性弱等缺陷,进而制约了村庄整合及其整合效果作为治理资源的效用发挥。这反映了当前合作社农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尚不稳固,亟待从法治建设、金融支持和民间认可等多方面做出规范和完善,强化合作社的经济功能和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的角色定位。同时,积极推动合作社从市场主体向综合主体的迈进,拓展其社区服务等行政补充作用,从而保障合作社村庄整合实践的稳定有序,逐步实现村庄善治的理想目标。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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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厦门,3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