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农村家庭林业加工业发展提供了契机。以浙南Q县L乡家庭林业加工业的深度调查为基础,根据扎根理论建构的“契约治理机制对农村家庭加工业发展的影响力”模型表明:农村家庭林业加工业链条中,传统与现代的契约治理机制交融互动,决定了农村家庭林业加工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其中,非人格化交易契约治理有效使得家庭林业加工业者必须按时支付其经营成本,而人格化交易契约治理无效则可能导致其经营收益无法按时兑现,后者的普遍化造成交易路径依赖和产业内卷化效应。为此,应完善契约执行环境,同时把农村加工业组织为专业合作社,以改变家庭加工业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家庭加工业;契约治理机制;扎根理论
2003年试行,2008年全面推行的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山林确权和林权抵押贷款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农村林业加工业的兴起。这种产业多以农村现有生产条件为基础,就地取材,以家庭作坊为场地,以农民自我雇佣的形式进行生产。不可忽视的是,这种看似原始的产业在转移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接下来将以我们所调查的浙南Q县L乡家庭林业加工业发展现状为例,以扎根理论研究方法探讨该产业赖以生存的契约治理机制。
一、契约治理理论
本文将运用契约治理理论框架对案例进行分析,为此有必要对该理论进行梳理和说明。契约治理是指按一定的制度结构来调整交易,以产生节约成本效果的机制。其中,交易主要有人格化交易与非人格化交易两种。诺斯认为,人格化交易依靠双方的共同价值来调节,它是建立在小规模生产、地方交易、重复往来与文化同质性的基础上,缺乏第三方参与,这种交易属于传统的关系契约治理机制;而非人格化交易则是依靠法律规制、交换抵押或行为规范来调节,建立在大规模、远距离与跨文化交易的基础上,是相对正式的商业契约治理机制。格雷夫从历史制度分析论出发,对10~14世纪地中海沿岸两个商人群体海外贸易代理人的契约执行机制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信仰伊斯兰教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商人群体是一个具有共同认知、可重复博弈的封闭式联盟。他们与代理人的合同执行属于非匿名性人格化交易。按照他们的约定,所有联盟的商人均不雇佣曾经欺骗过其他成员的代理人,由此形成的维护人格化交易得以执行的机制称作集体多边惩罚机制。与马格里布商人相反,同时期的热那亚商人信仰新教个人主义,他们采取不同社群间的匿名性非人格化交易方式,不但雇佣热那亚群体成员,也雇佣其他群体成员。而保障非人格化交易顺利执行的机制是社群责任体制与社群法院,当其他社群中任何一个成员违反了和本地社群成员签订的合同,则本土社群法院会让该社群的所有成员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机制称之为双边惩罚机制。两个商人群体交易及执行机制的对比表明,市场潜在收益的增加会导致人格化交易向更有效率的非人格化交易转变,后者更适应市场发展趋势。
麦克尼尔将契约划分为个别性契约和关系契约两种形态。个别性契约指除了物品的单纯交换外,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复杂的社会关系;关系契约“不过是当事人之间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各种关系,必然具有关于未来合意的性质”。相应地,栗树和把契约治理分为规则型治理和关系型治理两类。栗认为,交易规模的扩大导致信息交流和惩罚机制执行上的困难,关系型治理虽然固定成本较低,但却面临着边际成本不断上升的压力。而规则型治理尽管需要高额固定成本,边际成本却很低,在经济规模扩张至一定程度时,最终将取代关系型治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群体的海外贸易情形分别代表了两种契约治理机制及发展朝向。虽然从关系治理向规则治理转变是必然趋势,但这一趋势无疑是缓慢的,两种功能互补的契约治理机制都将在长期内同时存在。
中国社会虽未产生类似伊斯兰教集体主义或新教个人主义等支配群体行动的宗教信念,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指出的,中国是一个以地缘和亲缘关系组成的“以己为中心”的“波浪”式差序格局,越靠近“自我”中心的人的社会信任程度也越高。农村熟人关系长期发挥着类似伊斯兰教集体主义的功能,并形成具有人格化交易特征的多边惩罚机制。然而伴随中国社会的剧烈转型和社会流动的增加,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也全面渗透到农村社会,原本围绕地缘和血缘关系构建的差序格局正变得多元化、理性化,造成正式关系与非正式关系同时存在与相互转化的情形。在这一背景下,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的农村商业中人格化交易与非人格化交易并存,契约治理也分为关系治理与规则治理两类。与个别性契约,也即正式契约依赖法律治理不同,关系契约的治理依赖于双方未来合作的价值和对自身声誉的关注,以及在合作中形成的信任、柔性、团结和信息交换等规则,其中信任在关系契约治理中起着核心作用。而在关系本位的中国社会里,信任局限在以亲属、朋友等组成的小群体范围内,难以形成普遍性信任。韦伯指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血缘共同体之上的,这种建立在家族、亲戚关系之上的信任是一种难以普遍化的特殊信任。福山也认为中国、意大利和法国这些国家,对家族之外的人缺乏普遍信任。
在转型期内,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关系网络造成极大的冲击,农村社会关系愈来愈功利化和理性化,局限在狭窄群体范围内的信任愈来愈脆弱,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多边惩罚机制也逐步失去了其原有功能。本文接下来以浙南Q县L乡的农村家庭林业加工业发展历程为案例,探讨人格化交易与非人格交易的契约治理机制问题。我们所关心的核心问题是,这两种交易方式在加工业链条中是如何存在的?分别建立在信任与法律基础上治理机制在同一链条中的实施效果怎样?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究,期待为家庭加工业“无发展的增长”问题寻找制度上的答案。
文献来源: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