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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问题研究

2015-07-23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制约因素提出加快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体林权改革现状制约因素政策建议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历经了五个阶段的演变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和上世纪 80 年代初的林业“三定”阶段以及新世纪以来的集体林权改革阶段。

第五阶段的集体林权改革是在2003 年启动国家以福建、江西为试点省份并于 2006 年底在全国全面推广。改革的重点是从明晰产权入手重塑林业微观经营主体,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具体做法是将集体林地均分到户 ( 联户) , 实现“均山、均权、均利”和“耕者有其山”以法律形式颁发林权证对于中国广大农民来说它具有类似当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目前全国有 27 个省区市成立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和工作机构 16 个省区市制定了政策性文件。福建、江西、辽宁等省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正在推进配套改革云南、安徽、河北、湖北 4 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湖南、河南、贵州、海南等 8 省市正在总结试点经验今年将全面推开其他省区也在积极开展试点、深入调研进行前期准备。全国承包到户的林地约 6.6 亿亩占集体林业用地的 27.5%

林改破解了制约集体林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林业发展活力明显增强。一是充分激发了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推动了生态建设和保护。造林面积成倍增加盗伐乱伐林木案件和森林火灾大幅度减少。二是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有效发挥了林地资源的潜力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三是基本理顺了山区林区发展的诸多关系农村社会矛盾明显减少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已经完成主体改革的省份山林纠纷调处率达到 70%94%。四是有效盘活了林区资源促进了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福建省林业全年吸纳社会资金 80 多亿元累计获得林权抵押贷款 42 亿元浙江省今后 5 年可从农发行获得林业贷款 50 亿元江西省正在开展森林火灾保险试点辽宁省山地经济日趋活跃。

二、目前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我国集体林权改革已经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中或明显或隐藏地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不可忽视的。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宣传落实不到位。

在已经全面推进林改的地方,大部分群众对开展林改是支持和拥护的。但在尚未全面开展改革的省份各方反映不一认识不同。如有的地方领导对林改有担忧和顾虑,怕产权难以明晰怕改革引发矛盾怕减轻税费加重县乡村财政经济困难甚至可能影响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大部分农户了解到改革的目的和政策后对林改表示赞成和欢迎但在改革基础较为薄弱的地方由于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一些农户对改革麻木不仁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有群众片面认为林改是“开口子、卖林子、砍树子、修房子”落实林权的实质就是分享集体公共资源的“最后晚餐”。


       (二)效率与公平的张力。

在实际操作中既然政策规定村集体组织在林改中享有自主决定权也就为林改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操作提供了制度前提特别是农村存在的各种非正式制度缺漏更容易使改革目标发生偏离。这点又多半与村级权力的不规范运作和寻租行为密切相关 (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排斥机制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3 )。在实践层面上“先村内后村外”缺乏操作性反而给一些有资金能力的人提供了机会。按照林改的政策规定山场拍卖必须通过市场化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普通农民严重缺乏资金,他们在招投标中根本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外部投标人进行竞标。有些村干部在流转程序上未严格依法、依规操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村民大会擅自转让、出卖山林导致本村村民无山可耕或者引发对林地权属的纠纷。当林地需要采伐或是群众不同意出现上访时林业主管部门才被动得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三)集体林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隐患。

林权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林权流转平台农民可依法将拥有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买、变现”。(蔡小伟、赵鹏《山定权人定心树定根福建推行林权制度改革》《人民日报》, 2006  2  12 )由于林权流转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中涉及山林的评估、林权贷款等后续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将直接影响林权改革绩效的正常发挥带来许多难以解决的“后遗症”。林改之后我国的林地和林木的流转交易日趋活跃一定程度上激活了林业生产要素但在一些地方有些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资源或以其他方式以促进林权流转之名行林地兼并之实风险不容低估。在一些地区虽然林权改革刚刚完成但是林权的流转却异常频繁有些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以此迅速发家致富。虽然这里面有些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其间也夹带部分集体林业资产的迅速流失私人资产。而且林权兼并现象发展速度之快令人吃惊。

(四)林改的“运转性投入”。

林改需要保证工作经费包括其他经费以确保林改过程中的工程勘察等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林改中的主管部门面临着一些自身利益的调整问题。林改后“两金”将大幅度削减以湖北省为例“两金”削减一半实际上减近个亿过去县市为了少上交上报的基数大部分都有所保留), 而湖北省的财政转移支付目前只解决了 3500 ,变成越改革基层林业部门人员的收入就越低。一些地方林业部门担心林改工作经费没有保障因而对林改工作不积极。此外林业部门过去曾遗留的债权债务底数有多少,许多地方政府并未摸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此认识上有误区认为林改后的财政投入可以减少。显然这将难以确保林业部门和乡镇组织在林改中的正常运转。

(五)林地“四权”的分离。

在林改的操作上国家强调要把山林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四权”的落实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微观市场经营主体但诸多因素制约国家的林改目标。而在现实中由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土地产权往往是被分割为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国家、集体和林农分别在这“四权”中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朱冬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社会排斥机制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年第 3 )国家规定集体森林资源林权主体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充当所有权主体代表集体所有权的执行者是村委会这种权利享有者与执行人的不一致导致所有权的意志有时无法实现。关于林地的处置权国家基于林业资源保护的初衷制定复杂的采伐申请程序对采伐内容和采伐指标做了严格的限制林权人在处置林权的流转、林木采伐、运输时受到很大的制约。另一方面国家在村庄推动林改时一些村集体在此次改革前已经签订了长期林地转让合同。导致一些林农在此次林改中仍然没有得到林地的使用权。

 

 

 

文献来源:中国知网